No.1
职场困扰Workplace Trouble
陈小明(化名)是大河公司(化名)的销售部经理,为了业绩需要,下班后经常通过陪客户喝酒吃饭的方式来洽谈业务,通过这种方式陈小明确实接到了不少订单,也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与支持。
2016年7月的一天,陈小明和往常一样招待公司的客户吃饭,双方都喝了不少酒。在聚餐完毕后,陈小明感到身体极度不适,酒店工作人员及时叫了救护车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陈小明因过量饮酒及过于疲劳导致胃出血。
出院结算时,陈小明得知住院共支出医疗费9000多元。他认为自己陪客户吃饭喝酒而导致胃出血,应该属于工伤,于是便找到公司的人事主管,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为其认定工伤,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陈小明自行向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No.2
争执焦点Multiple Perspectives
应酬喝酒引起身体受损,是否可以算工伤?
大河公司:事发当晚,陈小明参加应酬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并不是公司组织安排他去的,陈小明自身饮酒过量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工作要求的范围,属于陈小明的个人行为,由此可见,陈小明参加应酬与其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陈小明:我之所以陪客户喝酒,是为了增加公司的业绩,属于工作原因,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受伤,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受伤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人社局审理后认为,陈小明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No.3
律师解读Interpretation of lawyers
我国盛行“酒桌文化”,很多公司以及个人在商务往来中经常伴随着饮酒饮食。很多人借此拓展了自己的业务,也为公司创造了不少的利润,所以“喝酒也是工作”的看法得到不少人的认同,随之而来的就有“喝酒受伤是工伤,是工伤用人单位就应当赔偿”的说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公喝酒受伤不是工伤”已经是一个无可争议的观点,原因如下:
一、从法律层面上讲,为谈业务而喝酒乃至醉酒并非是司法实践中所认可的履行职务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多种多样,比如一线劳动者在车间流水线工作、教师教书、医生治病,业务部门出差拜访客户等等,但在我国法律层面一直没有认可饮酒属于工作的行为,相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明确作出了否定性的规定,即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都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二、从法理层面讲,劳动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辨别轻重是非的能力,其在喝酒之前完全可以预见可能会导致出现意外事故,但劳动者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某种角度上讲属于法律上的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对于“故意”而遭受的损害,不能认定工伤。
三、从饮酒的行为属性分析,喝酒是非生产型行为,而是属于消费型行为,作为消费型行为的饮酒,其受益人是饮酒人本人,而非用人单位。在作为正常生理需求的吃饭时受伤尚且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作为相对奢侈性的饮酒行为更不应认定为工伤。
四、从饮酒的社会效果上分析,饮酒行为与传统工作行为相比,饮酒不会直接产生社会收益,更不会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在日常生活中,倒是更可能产生的是因饮酒导致人神志不清醒,进而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给社会增加新的社会矛盾,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如果法律认定饮酒属于工伤的话,可能还会再出现“送礼工伤”“犯罪工伤”等这些将严重违背工伤保险制度设立初衷的情形。因此,为促进社会积极健康的发展和进步,不宜认定饮酒受伤为工伤。
本案中,虽然陈小明是为了公司业绩而参加的用餐饮酒活动,但其在应酬的过程中的饮酒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上认可的工作范畴,属于个人行为,因此酒后受伤的结果由其自己承担。
No.4
相关建议Some Suggestions
用人单位应树立正确的生产发展观,依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取胜,而不是依靠短期的应酬取胜。同时对销售类岗位员工应做好风险提示,适量饮酒,注意健康,公司不会为饮酒伤身负责。
而作为员工,也应当转变观念,工作岗位千千万,只有自己的身体健康是唯一的,不提倡靠牺牲自己的身体健康来承接业务。
No.5
相关法条Relevant Laws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