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等为幌子的新型犯罪时有发生,洗钱、非法集资、数字货币诈骗、金融网络犯罪等越来越受到关注,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预防惩治违法犯罪、健全金融监管举措,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无论是从司法办案还是风险防范角度,都需要我们对这些现象进行梳理,从而找到规律并予以预防。
6月27日下午,宁波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律研究中心在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召开了“涉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新型网络犯罪应对与防范研讨会”,邀请重量级嘉宾、公检法实务专家、行业技术官等从不同视角进行集体研讨。
本次研讨会分为“反洗钱和地方金融监管政策及解读”、“区块链、数字货币现状及犯罪形态”、“数字取证与犯罪侦查”、“涉数字货币案件的证据审查和刑法规制”四个阶段进行。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的李棠律师为本次研讨会会议主持人,他在研讨会开始之前,谈到此次研讨会的举办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自2008年始区块链技术面世以来,国家层面非常重视,不仅写进了“十三五规划”,把区块链技术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系争夺国际话语权的路径之一;其二,区块链技术不断发展,但以这种区块链、数字货币为名的网络新型犯罪,犹如雨后春笋般滋生,监管难度大、犯罪侦查难,而数字取证、法律适用又存在很大争议。所以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一方面可以对涉区块链技术和犯罪进行正本清源,另外一方面希望结合多方力量,从不同视角探讨如何预防这类新型网络犯罪的发生,加强社会治理。
一、反洗钱和地方金融监管政策及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的王泽首先强调区块链本质上就是一种技术而已,并不能够等同于数字货币,然后对我国关于数字货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比如2015年“十三五国家信息规划”,2019年《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2020年《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等。对此,王泽指出相关区块链政策的制定目的是一方面维护国家货币发行的主权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另外一方面是为了争取国际货币体系重构的话语权,同时介绍了央行在苏州相城区、雄安等地进行了试点进展工作。最后王泽提到,因为目前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尚不成熟,导致发展背后衍生了利用虚拟币传销、非法集资、洗钱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指出我国未来数字货币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顶层设计”,更需要公检法、律师、垂直领域的企业等各行各业参与其中,集体研究。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朱恩丹首先提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区块链技术本身虽具备金融属性,但我们应理性认识到金融与科技要有清晰的边界。其次指出区块链技术其实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是较少的,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与央行中心化货币政策不符;第二,区块链技术每一节点都要记账,应用成本非常高。随后,区块链技术在垂直领域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并详细介绍了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现状。最后朱恩丹提到因为金融领域的严格监管,需要金融企业持牌经营,所以朱恩丹详细介绍了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前者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后者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股权交易中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机构7类,旨在希望群众可以区分合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机构,以防上当受骗。
二、区块链、数字货币现状及犯罪形态
区块链行业技术官、网络安全专家郑松分享的主题是《涉及区块链新型犯罪犯罪观察》,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了介绍:首先,什么是区块链?郑松通过分析区块链钱包如何形成、币种如何交易以及区块链技术相关特征,指出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种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其次,区块链技术链上链下怎么联系?郑松指出虚拟币的链上链下转化一种是通过中心化机构进行充值和提现,另外一种是通过OTC柜台交易实现虚拟币的交易;然后,在涉及区块链的新型犯罪中,郑松主要强调了两种涉区块链技术的新型诈骗方式,一种是披着区块链外衣的非法集资或者传销,另外一种就是冒用假通证、高额收益吸引公众(假币诈骗);最后,关于链上追踪的相关方法,郑松从三个角度提出解决思路,链上分析交易数据、链上钱包实时监控、链上追踪数据关联可视化等,有效进行犯罪侦查和精准打击。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张豪律师主要通过两个案例分析目前区块链技术在传统犯罪当中的具体应用,一起是职务侵占罪,员工利用管理虚拟币账户的职权便利私自交易转出,针对此案张豪律师提出办理该类案件核心思路在于解决区块链匿名性的问题;另外一起是开设赌场罪,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赌博,此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因为数字货币价格不稳定,导致犯罪金额难以确定,对此张豪律师提到该起案件犯罪金额是综合最近一次主流交易市场的涉案虚拟货币交易价格来确定。
三、数字取证与犯罪侦查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的郑建波警官一直在侦办相关金融领域犯罪一线岗位,其提出科技的发展给公安侦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首先是管辖权的问题,公安机关部分侦查工作是建立在一些特殊的公安侦查策略上的,很多取证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也就导致在明明知道嫌疑人是案犯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关键证据的不能使用,缺少案件关联性使得犯罪案件管辖权难以确定;其次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链条太多、各个环节分工太细致、新型技术的运用,都给公安机关带来取证上的挑战,比如因为犯罪分工的不同导致定性难以确定,对区块链、资金盘等新型技术领域的不了解导致取证困难等。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的徐振华提出近年来虚拟货币犯罪呈上升趋势,但该类犯罪总体上仍然以传统犯罪手段为主,区块链技术大多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或者手段,因此现有的传统追踪手法依然可以跟进案件。但是基于区块链的隐匿性强,会出现追溯难问题,且工作量极大。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期待有相关专业的团队可以提供成型的追踪技术,助力网警破获新型网络金融犯罪案件。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的柏超寒就工作中碰到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进行举例,指出面对此类犯罪需要拨开云雾看实质,虽然不少案件涉及区块链、期货盘等概念,但是其实只是噱头和表象。其特别指出现在很多诈骗团伙开设公司太容易,门槛低,甚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专门策划高科技诈骗公司的团伙。另外,诈骗团伙归案后,主要面临的就是定罪难问题,公检法对定性争议较大。柏超寒最后提出,我们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新技术,才能看透案件本质,更好地打击犯罪,达到净化金融环境的效果。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的王刚表示,现在的金融犯罪中,两抢一盗的案件数量下降,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的数量较多,经侦、网安工作压力大。就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而言,2013年至2017年国家不断在提示风险,将其定义为虚拟商品,保持着不保护也不严厉打击的态度。虚拟商品的价格鉴定也存在不少问题,鉴定机构不易出具此类价格鉴定意见书。王刚最后总结到公安将继续加强非法金融企业的排查,加强法律疑难案件的汇总与梳理,与检、法及相关行业机构多沟通交流。
宁波市公安局的夏琳介绍到现在大量的诈骗犯罪、洗钱犯罪都和数字货币有关,但是其实这些案件并没有看上去那么高深,只是我们对于数字货币的了解和认识不够,这需要与相关行业的专家一起多学习与交流,来更好地解决问题。夏琳呼吁法律适用的调整,特别是洗钱罪规定的上游7类犯罪范围太窄,已经跟不上复杂的现实,目前显得极为迫切。另外关于金融牌照的问题,希望可以和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等进一步开展合作,将备案和持牌的小贷企业公开出来,让民众对哪些小贷公司是正规的、可以贷款的有明确的认知,从源头上遏制贷款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涉数字货币案件的证据审查和刑法规制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的上官明泓主要就传销案件行政处罚的大数据情况进行了大致介绍,宁波地区的传销案件主要集中在慈溪等地区,市区发生地较少,并且被告人主要是60后和70后。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2起开始迅速增长,一直到去年稳定在每年26件至37件左右。根据相关检索结果发现浙江地区对于传销的行政处罚控制力度总体较为宽松。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的陈绍峰谈到,数字货币在案件中一般作为犯罪的工具或者是犯罪的对象出现,根据侵犯法益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侵犯财产利益及妨碍社会秩序两种类型。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财产在业内的争论较大,否定说认为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应将相关案件归入侵犯计算机系统类犯罪,而肯定说认为虚拟货币类似股票债券的金融性质,可以认定为无记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陈绍峰最后提出既然数字货币具有洗钱功能,那么利用数字货币行贿受贿的问题非常值得探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的李剑提出近四年来电信诈骗类案件数量一直较大,处理该类案件的主要难点之一就是“同一性”的认定问题,即如何证明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如何将“证据”与“人”建立起联系。另一难点是法律适用方面的困惑,随着电信诈骗类案件中实施犯罪的人分工越来越细,如何对犯罪行为及犯罪金额进行认定成为了司法认定的困境所在。另外指出,立法层面实际上希望对于网络犯罪,进行打早打小,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量刑虽非常轻,但不存在适用障碍。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尹振国认为区块链、网络犯罪虽然是新型犯罪,但是现有的刑法体系、犯罪构成理论完全可以解决相关问题,重点在于如何解释刑法条款,例如帮助犯的正犯化、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犯罪对象等。在认定犯罪金额时,犯罪行为实施时的价格与卖出获利的价格也许相差较大,这时可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判断。
宁波大学法学院的李娜通过一例“比特币”形式的赎金案件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数字货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是否可以将其定义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仍具有很多争议。对于新型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李娜也表达了自己的想法,认为可以考虑多主体的治理,防控依靠“硬法”《刑法》规制,同时结合机构治理、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建设的“软法”进行引导与干预,通过“硬法”与“软法”相结合集中力量打造治理新型网络金融犯罪治理生态,积极预防犯罪的发生。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还有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乐琳妮、赵剑慧律师,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赵意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王坚。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热烈讨论,最后由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林涛作研讨会总结致辞。林主任认为此次研讨会内容非常充实,感谢主办方宁波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律研究中心和协办方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并感谢各位嘉宾在百忙之中参加研活动。最后宣布此次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