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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看《安家》,吃法律的瓜(二)——阚太太要离婚了

一、艺术来源于现实,现实也远比剧情精彩。阚太太的离婚故事也许在现实中会演绎出如下情节,让笔者继续带大家边看边评

二、男方在婚内出轨,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男方“净身出户”

要看男方愿不愿意,纯属自愿行为。

“我老公出轨,我要让他净身出户”,这是许多女性朋友得知配偶有外遇时扑面而来的想法,脱口而出的要求,也是最简单最朴素的诉求。实际上,法律上并没有“净身出户”这个概念,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对出轨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甚至偶尔出轨并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

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对一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只有在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的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可见,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在离婚财产分配上,双方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使男方属于过错方,也不是“净身出户”的理由,除非男方对此没有异议,自愿放弃财产及子女抚养权。换句话说,夫妻一方出轨,如果无过错的一方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另一方不愿意,那这种愿望难以实现。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如果阚先生已经将别墅赠送给小三(房产证登记为小三的姓名),事后能否反悔要回

不能。

在彼此浓情蜜意阶段,阚先生为小三购房,视为自愿赠送,属于赠与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阚先生)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灵魂伴侣知否小姐),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是一个愿意赠,一个愿意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权利转移后,赠与合同视为完成,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赠与人不能再要回赠与物了。

何为权利转移?要看赠与财产的性质,动产还是不动产。这里讨论的是阚先生赠送别墅,是不动产,不动产完成产权登记即视为权利转移,也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已经从原房主的名字变更为小三的名字。赠与完成,阚先生反悔向知否知否小姐索要的话,法院不会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物权法》

五、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六、阚先生在平时给小三送奢侈品、打款等,事后能否反悔要回

不能。

七、同送别墅一个道理,属于阚先生自愿赠与,并且已经完成赠与,无权再要回。不同的是,这次赠送的是奢侈品、金钱等,属于动产,动产只要交付给对方,即视为赠与财产完成了权利转移,合同完成,赠与人无权再要回,法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已经赠送给小三的房产、奢侈品、钱款等,谁有权来追回

阚太太有权追回。

阚先生赠与小三的房屋、赠送的奢侈品、钱款等,资金来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尤其是动用大笔资金的财产处分行为,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阚先生赠送的这些物品,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显然阚太太不知情更谈不上同意,事后也未予以追认;显然小三获得这些财物的时候也不是善意。阚先生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在法律上存有瑕疵。如阚太太所说:“帮助丈夫追回流失在外的家庭共有财产”,这是必须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九、(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浓情蜜意期间,阚先生为表“忠心”给小三出具了“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书面凭证,事后知否小姐能否据此起诉阚先生支付

不能。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形式受法律保护,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则借贷合同无效。认定真实的民间借贷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是双方合意的外在的形式,如借条,协议,口头约定等,实质要件是指核心的,要有钱款的实际交付。

基于同居或者两性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其实是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双方不存在借贷的合意,更无真实的钱款借贷往来,并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下列借贷,不予保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二)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后记:

岁月是把杀猪刀,也是一包猪饲料,是治愈一切的良药,也是催人心死的毒药,把曾经两情相悦,你侬我侬的有情人变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希望每位在婚姻中的你我,无论走了多远,不要忘记当初为何出发,不忘初心,吾心安处便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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