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高空抛物行为愈演愈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单独的犯罪予以设置,但是高空抛物罪在犯罪情节和犯罪量刑上均属于轻刑,也因此给该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刑、民界分的新难题。因此,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规范化界定,是清晰确认高空抛物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也可更好地为司法机关处理高空抛物行为引发的案件提供实际的操作指引。而罪与非罪最为关键的为该类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据此,笔者拟通过我国立法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范演变,结合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后的司法审判实践,分析现行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罪入罪标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就司法审判现状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随着新闻媒体的不断报道,高空抛物行为逐步进入我们的视野,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高空抛物行为对环境卫生、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而随着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和生命安全问题愈发严重,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不但成为立法与司法关注的社会热点,也成为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话题。为了严惩相关行为,我国立法也对此作出了积极响应,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从《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最终单独确立高空抛物罪,以期更好地规制高空抛物行为。
一、高空抛物行为法律规范的演变
(一)民法规范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空抛物行为愈发频繁,对相关行为的规制需求愈发明确。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应运而生,其在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的义务。同时,明确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
(二)刑法规范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我国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意见。然而,随着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的财产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需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并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确定不同的罪名。对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建议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之后新增一条,作为之二,内容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共同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至此,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范暂时尘埃落定。
(三)民刑责任区分的界限——情节严重
如上所述,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制既有民法层面的,亦有刑法层面的。笔者认为,某种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最为关键的是该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第29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而何种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高空抛物罪属于情节犯,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审判的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分析
由于法律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拟通过选取一定的司法审判案例,归纳总结现行刑法体系下,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罪时对“情节严重”的实际认定情况。
(一)案例的选取
2022年5月3日,笔者在威科先行中输入“高空抛物罪”,并将案由设定为刑事,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共显示123条结果。其中裁判日期为2022年的为12条,2021年的为110条,2001年至2017年的1条(最终裁判的罪名并非高空抛物罪)。最终,笔者选取了2022年的12个及2021年的18份判决书,涉及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安徽省等。
(二)案例一览表
序号 | 犯罪行为 | 具体的危害 |
1 | 2次将洋河大曲蓝色典藏款酒瓶抛至小区中间过道车位 | 两辆汽车,车损9740元 |
2 | 连续将6个空玻璃啤酒瓶抛掷至农民新村主干道上(住处临街店多,行人密集过往车辆繁多) | 无 |
3 | 1包生活垃圾抛掷至楼下 | 一辆汽车,车损972元 |
4 | 先后3次抛掷酒瓶、烧烤签子等生活垃圾 | 摩托车后尾箱砸碎 |
5 | 使用弹弓向高空弹射钢珠约60颗,落地点为人员密集区 | 无 |
6 | 电饭锅、高压锅以及大勺、菜刀等物品抛掷至楼下 | 一辆汽车,车损1920元 |
7 | 1根钢筋抛掷至高架桥桥下 | 无 |
8 | 电视(43寸,6.45kg)抛掷至楼下底商台阶附近 | 无 |
9 | 垃圾 | 五辆汽车受损,其中两辆车损10624元 |
10 | 将自动麻将机推倒在阳台上,使得麻将机上的木质盖板和麻将牌从阳台坠落到楼下小区的公共人行通道上,并将麻将机塑料包边、铁质麻将机庭脚、筹码抽屉等零部件从阳台扔出坠落到楼下小区的公共人行通道上 | 无 |
11 | 铁质凳子1把、木制凳子1把、废旧菜刀7把抛至楼下 | 无 |
12 | 10余根窗户框架抛掷至楼下人行道旁边的绿化带内 | 无 |
13 | 平板手推车1辆、金属垃圾桶2个(落点未披露) | 汽车受损,价值1152元 |
14 | 1张木制桌面、1条木凳、1个塑料脸盆和1件衣服抛掷至人行道和绿化带上 | 无 |
15 | 长约50厘米宽约30厘米的木板、破损的铁质小型手拉车车架、白色铁质网状框、塑料桶、拖把、鞋、纸壳箱、纸等杂物(落点未披露) | 两辆汽车,车损1200元 |
16 | 2次将1个装有水的“星巴克”透明塑料杯、小龙虾餐食残渣的白色塑料碗抛掷至小区主干道 | 无 |
17 | 沙发垫2个、废旧木板若干块等物品抛掷至绿化带和小区内道路处 | 无 |
18 | 先后3次将1塑料箱儿童玩具、1辆平衡车(重约5.9千克)、1辆滑板车抛掷至楼下的人行路、绿化带等处 | 无 |
19 | 1砖块和1个空塑料食用油罐抛掷至西关大厦对出的马路面 | 无 |
20 | 酒瓶抛掷至人员往来及停放多台车辆的区域 | 一辆汽车,车损820元 |
21 | 燃气灶、菜刀、电风扇、行李箱、折叠木桌、坐便凳、菜刀等物品抛掷至楼下马路上 | 人损,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
22 | 38个粽子及一些猪排骨(落点未披露) | 向外抛掷物品,数量较大 |
23 | 书包(重6.8斤)抛掷至一楼绿化带内 | 人损,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
24 | 装满油漆的3个塑料矿泉水瓶抛掷至楼下汽车车顶 | 汽车被油漆泼脏 |
25 | 持续10余分钟向窗外抛掷斧子、水泥砖块、实木菜板等重物,掉落在居民楼北侧的人行道路上 | 无 |
26 | 12瓶雪花匠心营造啤酒瓶带箱(落点未披露) | 一辆汽车,车损2600元 |
27 | 先后用3个空啤酒瓶砸穿家中窗户玻璃致窗户玻璃、啤酒瓶碎片掉落至楼下临街道路上 | 无 |
28 | 装有废弃玻璃瓶、快递外包装等垃圾的透明塑料袋抛掷至近人行步道的草坪处 | 无 |
29 | 1把菜刀抛掷至人行道路 | 无 |
30 | 先后3次将冰块(20厘米×3厘米)抛掷至人行道 | 无 |
(三)司法实践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分析
“情节严重”是情节犯成立的典型标志,只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所谓‘情节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既可能是危险犯,还可能是实害犯。”因此,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认定被告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以该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失为前提。
(一)抛物行为造成具体的实际损害
通常,若被告人的抛掷行为造成具体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不论实际损失大小,都可能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案例一览表中第3个案例和第20个案例。第3个案例中,被告人抛掷一袋生活垃圾,造成楼下一辆汽车轻微损坏,经鉴定,损失为人民币972元;第20个案例中,被告人抛掷酒瓶,造成楼下一辆汽车轻微损坏,经鉴定,损失为人民币820元。该两个案例中,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不大,但仍被判定为成立高空抛物罪。
(二)抛物行为未造成具体的实际损害
在抛掷物品的行为未造成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主要从抛掷的物品的危害性大小、抛掷的次数、以及所抛掷物品最终的坠落点等方面考虑。
1.抛掷的物品
根据笔者选取的30个案例分析,被告人抛掷的物品有玻璃酒瓶、电饭锅、高压锅、电视机、麻将机、各类桌椅、菜刀、生活垃圾、平板手推车、儿童玩具车等。该类物品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一定具有危险性,比如电饭锅、麻将机、桌椅、儿童玩具车等,但是因为该类物品质量较大,在从高空抛掷后受重力加速的影响,往往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实质威胁。
2.抛掷的次数和数量
在被告人的高空抛掷行为未给他人造成实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其抛掷物品的次数和数量等,如上述案例一览表中的第2个案例中,被告人连续抛掷6个啤酒瓶;第5个案例中,被告人用弹弓向高空弹射60颗玻璃弹珠;第16个案例中,被告人2次抛掷装有水的“星巴克”透明塑料杯和装有小龙虾餐食残渣的白色塑料碗。
3.物品坠落点
根据笔者选取的30个案例分析,被告人抛掷物品最终的坠落点主要包括人行道、绿化带、停车位、小区/农村主干道等,这些区域通常属于公共场所,来往行人相对较多,且具有不确定性。
三、司法审判现状的不足及笔者建议
(一)司法审判现状的不足
1.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为简单,对被告人的行为为何属于“情节严重”几乎没有阐述。根据笔者检索的案例,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罪犯罪时,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描述过于简单,法院说理部分仅简单描述“情节严重“,而至于被告人的行为为何属于“情节严重”则几乎没有涉及。而在这种裁判思路的指导下,很容易导致只要从高空抛掷物品就符合“情节严重”,从而成立高空抛物罪的错觉。就笔者选取的上述30个案例中,仅第22列中阐述“数量较大”,据此,我们可以知悉,抛掷物品数量的多少属于法官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之一。
2.入刑门槛相对过低。笔者在检索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因为本罪属于轻刑罪、情节犯,因此很多人因为日常生活中的陋习就可能导致触犯刑事犯罪。比如上述案例一览表中第28个案例中,被告人“为贪图方便,将装有废弃玻璃瓶、快递外包装等垃圾的透明塑料袋从南阳台窗口随手丢下,后掉落至该楼南侧近人行步道的草坪处”,虽然该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亦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但法院仍认为该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而笔者认为,刑法属于法律最后的防线,具有谦抑性,非必要不得进行规制。对前述被告人的该行为,可以通过治安处罚等行政手段予以惩诫。
(二)笔者建议
1.适当提高高空抛物罪的入罪门槛
高空抛物行为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确实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也有其考虑。然而在立法层面将一类行为犯罪化,必须给出正当的理由,释明处罚该类行为的依据,不能简单地以回应社会热点,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由轻易将其犯罪化。高空抛物罪规定在《刑法》第291条之二,其所保护的法益为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时,就必须结合规范保护目的和法益,审思该行为是否给多数人造成不安和恐慌,以此为界定罪量刑。据此,对行为人抛掷物品时,确实没有行人经过,亦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笔者认为,无需纳入刑法范畴。
2.出台较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如前所述,现行法律体系下,高空抛物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是高空抛物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而对此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因此导致司法实践没有明确可操作的指引。笔者认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造成的后果、行为构成(抛掷的物品、物品的着落点)等出发进行考虑。具体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方面,可参考《意见》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等。造成的后果方面,对于财产损失的,明确入刑数额;对于人身损害的,明确入刑的损害等级。行为构成(抛掷的物品、物品的着落点等)方面,可以从物品的质量、形状、材质等方面考虑并明确物品具有威胁性,物品的落点则要求为人员、车辆等较为密集的地区。
四、结语
虽然利用更为严苛的刑法手段来规制愈演愈烈的高空抛物行为是时代趋势,但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高空抛物罪案件时,仍应该严格审核犯罪构成的各个因素。就高空抛物罪而言,情节严重是入罪的标准,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的不完善甚至缺失,导致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某种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阐述缺失,也容易导致高空抛物罪的入刑宽泛化。同时,因为该种缺失,导致律师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缺少可参考的司法案例。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应该出台较为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造成的后果、行为构成等方面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