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太安普法系列之九|肺炎疫情下的劳动关系处理应对之策(三)

肆虐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我市确诊病例持续增加。值此新春佳节之际,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切实做好个人卫生防护的同时也需要重视疫情背后潜藏着的法律风险。太安所劳动法和企业管理团队为疫情相关单位、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团队成员还根据企业关心的问题在2020年2月4日和2月7日分别编写了本次疫情的应对之策(一)、(二)。根据企业反馈的问题,团队成员进一步编写了应对之策(三),希望对广大企业和职工有所帮助。




Q.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四类”人员是否包括退休返聘、内退、兼职、实习人员?


A.

我们认为不包括。

疫情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广泛的,除了直接危害公民个人的生命健康和正常生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也面临重大冲击和生死存亡的考验。当前形势下,保企业就是保就业,保就业就是保民生,如果对上述四类人员的范围扩大适用,企业将增加很大成本,无疑是雪上加霜。



Q.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一条“四类”人员界定主体是谁?


A.

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界定主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众所周知的常识,应为医疗机构。

关于密切接触者的界定主体,按照卫健委发布的防控方案(第三版)的规定,密切接触者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界定主体,首先应根据当地政府是否发文规定已经采取了隔离或紧急措施;再有就是根据劳动者自述或者其他人员的报告、企业掌握的员工信息以及劳动者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了解的情况综合判断。




Q.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一条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合同顺延导致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我们认为应订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上述条文的本意是因法定原因劳动合同续延后使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规定的劳动合同续延的情形也属法定原因。



Q.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返岗职工怎么处理?


A.

从2020年1月23日起陆续有湖北省武汉、鄂州、仙桃、枝江、潜江、黄冈、赤壁、荆门、咸宁、黄石、当阳、恩施、孝感等多个地区实行“封城”措施,物理阻隔病毒传播。还有一些地区采取了封闭社区、村庄的隔离管控措施,停止省级公路客运措施等,避免人员流动。由于各地的复工时间不同,解除隔离管控措施的时间也不同,恢复省级公路客运的时间不同,这样必然造成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之后,会有大量人员不能按时返岗。我们认为,对于因防控疫情的客观因素不能按时返岗的职工的用工问题要给企业决定权,企业可以在职工不能返岗的情况下,直接安排职工休各类假期,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年休假、倒休、换休、调整休息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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