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太安普法系列之八|肺炎疫情下的民商事热点法律问题及律师提示

乙亥岁末开始蔓延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举国还在倾政府、军队、医院、企事业和各界志愿者等社会各界联防联抗。此次公共性和突发性疫情给我们的生产、生活、社会秩序等带来了诸多不便。本人根据近二十年的民商事法律的从业经验,并结合现有之法律法规、规定和疫情期间政府政策意见等,梳理总结了以下与疫情相关的民商事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示,供同行和有关民商事主体在实践中参考。


疫情无情,人有情,此次疫情中不论你是商事交易合同的哪一方,请您树立利益平衡理念,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培育;如果你是普通消费者,在疫情中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法主张你的法律权利。共克时艰后,即将迎来繁花似锦的春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律师提示:

根据媒体网络报道: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从2019年12月上旬在武汉发现第一位感染患者开始,疫情迅速蔓延,波及全国各省,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此次疫情的涉及面之广,疫情之严重,甚至超过2003年的“非典”疫情,上至国家计策,下至属地严控,共抗共防,该疫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之不可抗力,进而在合法有效的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之抗辩。



此次肺炎疫情之下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律师提示:

1、此次不可抗力的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都可以不履行或解除合同。疫情期间可以履行的合同,鼓励继续履行合同,哪怕有一些困难,合同双方应该共克时艰,共同促使合同履行,作为与疫情期间按约履行合同的相对方B,应该为履行合同一方A创造更加便利的履行环境或履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其迟延履行、部分履行或分批履行等便利)。对于可履行的合同,合同一方A借疫情之机向合同另一方B提出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合同一方A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B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和该合同的有关条款,要求A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A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建议该当事人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B,明确告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如无法运输原材料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生产交付;因属地疫情隔离政策,工人无法如期上班;因产业结构,不属于第一批属地复工政策等)。合同相对方B不予理解或不接受的,为此,该当事人A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是否可以属地政府或政策措施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而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提示:

全国各省市,根据属地疫情的不同,相继作出因地制宜地的防控行政措施,生存大于发展,任何社会主体都应当自律遵从,为此有些合同主体,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为此,主张要求减轻或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建议先向合同相对方告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为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可以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进行抗辩。




疫情之下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如何进一步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律师提示: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第一,以各种方式保留或保存好属地政府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文件、通知等;

第二,保留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及时告知相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

第三,因不能履行合同积极采取了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否则合同另一方可就因其未采取积极、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要求其赔偿。




疫情期间工程项目能否延期或停工?

律师提示:

1、工程项目所在地确因执行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如无法运输施工作业的原材料;因属地疫情隔离政策,工人无法如期返回上班;因产业结构,不属于第一批属地复工政策等,应当顺延工期,同时承包方应当及时告知发包方,并积极采取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且后续应根据属地疫情解禁政策适时复工。


2、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工程合同,且防控措施和行为未使该合同发生实质性变化,合同承包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本次疫情,对于全国复工都存在迟延,发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虑工期。



租赁类合同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解除或减免租金?

律师提示:

1、疫情之前签订并已经在履行的商业性长期租赁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但承租人可以主张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

商业性长期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是以达到商业使用为目的租赁,不能以短期的疫情防抗为由达不到商业使用目的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基于疫情防控,承租人可以以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防控期过后的合理期限内,无法达到商业使用的目的为由,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根据各地疫情之不同,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地的为承租国有资产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出台帮扶政策,笔者注意到,宁波市国资委已经明确并细化:对于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业,2月1日至3月31日二个月内的租金全免,已预收的租金可在以后月度结算中抵扣。


2、以个人生活居住为目的的租赁合同,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也不宜向出租方主张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

以个人生活为目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论疫情有没有,也不论承租人是否有收入来源,除非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也不宜向出租方主张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但建议出租方和承租人就春节假期过后的疫情防控期间的房屋租金减少事宜进行客观、友好协商,可以酌情考虑适当减少。


3、疫情之前签订并约定主要是以春节期间用于商业活动的短期租赁合同,可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

众所周知,疫情蔓延了整个春节假期,在春节假期乃至2月20日,沿街店铺或商场商铺,因疫情防控不能营业,故该短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解除,但建议在退回租金时以协商方式给予出租方适当补偿,以此显示公平。





在春节期间或疫情防控期间的演出、旅游等合同可否解除?

律师提示:

以春节期间或疫情防控期间的演出、旅游合同,不仅是相对短期的合同,更重要是利用春节这个特殊节假日或黄金周而签订的合同,但因疫情无法参演、无法观演,无法出行、交通管制、景点关闭管制、住宿和就餐管制等防控行政措施,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任何一方可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但建议在解除合同退款时给予对方适当补偿,以此显示公平。




生产防疫紧缺资源的企业产品无法交货或迟延交货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疫情当头,几乎所有的生产口罩、防护服的企业,在为疫情一线的防护所需快马加鞭日夜生产,这对于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的企业,疫情之前已经签订并生效的买卖合同,因防控疫情所需,企业的生产行为和生产产品受政府调配,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的企业无法向原合同买受人按约交货,对此,买受人主张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得不到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明知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疫用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而向消费者进行销售的,不知情的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防疫用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其他受害人或者其亲属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被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感染的受害者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提示:

疫情无情无眼,对于自己不知情的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携带者,在一般的生活场所或正常的生活方式,导致他人被感染的,被感染者向该不知情的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主张赔偿的,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行为人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侵权行为与他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原则,故该主张原则上得不到支持。


对于被感染者有证据证明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携带者明知自己处于感染确诊、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病毒高度可能的情况下,尤其是现实中已经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被医疗机构隔离的人员,仍未按政府部门防控隔离要求或医疗机构的隔离要求,擅自出走或逃离隔离,感染他们或者故意感染他人的,被感染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向该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携带者主张赔偿。




十一

被人恶意捏造、散布为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携带者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提示:

疫情之下,不乏有不守道德、违法之人,肆意编造、捏造他人为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携带者、或疑似携带者,并在公众场所甚至通过微信等网络手段,对特定对象或指名道姓的进行散步、宣扬,致使社区或社会恐慌,对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对此,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并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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