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太安普法系列之七|肺炎疫情下的外贸公司应对之策

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举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各地相继采取防控措施,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集中收治、延长春节假期、禁止提前复工等一系列措施,这势必对各行各业的企业经营造成影响。


宁波外贸企业众多,因疫情遭受不利影响在所难免。2020年2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度难关的十八条意见》,其中与外贸企业有关的有:第七条“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第十五条“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第十六条“加大信保支持力度”、第十七条“加大涉外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就加大涉外法律援助服务力度,要求“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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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一)何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现实中,包括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天灾,也包括游行、罢工、军事行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人祸。


(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波及面广,影响大,且从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定义,属于不可抗力。2020年1月2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市委员会发出通知,告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事实范围,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三)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我国的法律依据为《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年2月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向湖州某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2月3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向宁波某企业出具宁波当地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外贸企业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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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外贸企业以出口居多,从大的方面看出口型外贸企业主要涉及二方面法律关系:




(一)与供应商(外贸企业习惯称之为“工厂”)之间的关系


外贸企业与工厂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

1.买卖法律关系即工厂转移产品的所有权于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支付价款;

2.定作法律关系即工厂按照外贸企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外贸企业给付报酬。


如果因疫情导致工厂无法向外贸企业交付产品或工作成果,外贸公司也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并产生后续一系列影响,为此,建议如下防范措施:


首先,关注疫情并与工厂保持及时充分沟通。因为疫情的不可预见性,可能导致延迟复工等情况进而影响生产。虽然2月9日后允许复工,但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完成防疫方案报备后,稳妥复工”。部分工厂可能因无法“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复工。所以,有必要了解工厂对复工的准备,以判断其何时能复工,复工后的产能恢复情况。


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如果工厂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提出合同履行的抗辩,外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变更合同即继续延后该工厂交付产品期限,或及时解除合同,另行采购。

如变更合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签署确认为妥,并对善后事项予以约定。

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特别提醒: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时令性货物,因延期而过了销售季节;另外,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通知”应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对方为妥,这样便于保留“通知”的证据。实务操作中往往不规范,所以应充分保留双方联系沟通的有关记录,如果发生争议,便于还原事实。


最后,应及时止损。无论是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即使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情况下,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与外商(外贸企业习惯称之为“客户”)之间的关系


外贸企业与外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买卖关系,即外贸企业转移产品的所有权于外商,外商支付价款。


首先,以国际视角来关注疫情。当地时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虽然后续一些国家相继采取针对中国公民的入境管制措施,但尚未有国家因此限制“中国制造”进口。


其次,与外商充分沟通。本次疫情已经引发全球关注,将疫情导致的交通管制、企业延期复工等对出口直接影响的情况通报外商,以争取谅解。因我国采取隔离、交通管制、禁止提前复工等措施,可能导致生产延期或境内货物运输不畅通进而影响外贸公司与外商的交易。


再次,可以要求外商按约履行合同。因为外商在当地未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所以其无权以疫情为由解除双方的交易合同,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因延期交货等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最后,就不可抗力及时通知、提供证明。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外贸公司作为卖方,因无法及时复工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应该是主张发生疫情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作为买方的外商。该通知应当以对方能有效收悉的方式送达。如果日常交易中双方主要以电子邮件往来交流信息的,则外贸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同时以书面函件通知外商。通知后,外贸企业仍需“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该“证明”就是上文提到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该“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外贸企业的作用就是依法免除法律责任。


例外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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