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太安普法系列之四|肺炎疫情下的餐饮服务合同履行之策

庚子新春,按传统民俗,走亲访友,聚餐叙旧,举杯同庆,但一场始于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随着春运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截至2020年2月4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4324例。为防止疫情扩散,中央及各地人民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各地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各地居家闭门。


为遏制疫情,浙江、上海、广州、海南等地纷纷出台针对餐饮业管控措施,进而有订餐人主动退订,餐饮单位被动停业等。面对疫情,对于餐饮服务合同,我们给予以下分析和建议:





餐饮服务的特点

1、聚集性

餐饮服务基本处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对聚集性和就餐人员的绝对聚集性。


2、临时性

相对于其他合同,餐饮服务合同一方的餐饮消费者基本都属于临时性或一次性就餐消费群体。


3、陌生性

在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就餐消费的群体之间或个体之间一般都相对陌生或绝对陌生。


4、流动性

餐饮口味、服务本身的多样性,形成餐饮消费者流动性强。



餐饮服务分类



餐饮服务根据人数多少主要可以分为:婚宴、年会宴、春节宴、生日宴、聚会宴等等。






疫情防控期地方政府对餐饮服务业的管控措施

1、在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单位禁止提供现场聚餐,条件允许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外卖或打包外带的方式提供餐饮服务。避免出现聚集性疫情。


2、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为年会、美食节、农村集体聚集等聚集性餐饮活动提供服务,禁止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外出承接上述聚餐服务。


3、严禁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畜禽。确保肉类来源正规可追溯。


4、立即停止聚集性就餐经营活动,包括婚丧嫁娶等集中聚餐、聚会和农村(社区)自办宴席等集体聚餐活动。




疫情期餐饮服务业的疫情风险



根据浙江新闻客户端2月4日的报道:一家庭聚餐致死人感染肺炎疫情;2月1日,哈尔滨相关部门公布了两起因家庭聚集而引发疫情的典型案例,其中有1人传染4人和1人传染2人+4人的案例。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截至到2月3日山东全省已发现聚集性疫情60起,其中49起为家庭聚集性感染疫情。






律师提醒

1、此次疫情对于餐饮自身特殊的行业特性,对于餐饮服务合同的履行已经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处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2、对于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均有相应规定。类似于现今疫情的2003年“非典”,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6月11日也曾印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明确规定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等条款规定妥善处理。


3、宁波市人民政府于2月4日研究制定并出台了《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减税减息,财税帮扶,房租减免等措施。




律师建议



1、对于餐饮消费主体已经预定并支付定金的婚宴、春节宴、生日宴、聚会宴等等,按疫情管控措施予以全部取消,并将已收定金、订金、预付款等退还给订餐者。


2、无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将餐饮食材,以平民价采取外卖或打包外带的方式提供餐饮服务,避免出现聚集性疫情,使防抗疫情与公益相结合。


3、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做菜和送餐隔离,采取外卖或打包外带的方式提供餐饮服务,避免出现聚集性疫情,既减少经济损失又惠及民众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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