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太安普法系列之二|肺炎疫情下的劳动关系处理应对之策

肆虐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我市确诊病例持续增加。值此新春佳节之际,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切实做好个人卫生防护的同时也需要重视疫情背后潜藏着的法律风险。太安所劳动法和企业管理服务团队为疫情相关单位、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团队成员还根据企业关心的问题编写了本次疫情的详细解答。




Q.国务院统一延长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工资怎么支付?


A.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结合国务院通知的表述和现有法律规定,可以推定1月31日和2月1日增加的假期性质可参照休息日(注:2月2日为周日,不计算在内),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如果职工1月31日和2月1日被安排上班的,应视为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



Q.职工不是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也没有被隔离,企业因地方政府要求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A.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企业因疫情影响地方政府通知不能开工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具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支付,全勤奖、加班工资等以职工出勤为计算标准的报酬可以不予支付。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注: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




Q.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A.

职工在确诊前不应计入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Q.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A.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具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支付,但是全勤奖、加班工资等以职工出勤为计算标准的报酬可以不予支付,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Q.职工自主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A.

职工自主要求观察隔离且有合理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尚有剩余的,可以与员工协商先调休后补班。协商不成的,可以做事假处理。

若依据省政府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须先自行隔离14天的情况。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企业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Q.情况不明职工如何处理?


A.

职工情况不明的,企业应当先及时采取措施联系职工、职工近亲属或职工所在社区进行确认,并保留联系证据。如确无法联系上的,可按照事假处理,此时暂无须发放工资。后续确认实际情况再行处理。

如确认未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可通过书面通知、发送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职工返岗,应返岗而不返岗的,可按照事假处理,待疫情稳定之后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拒不补办请假手续的按照规章制度作出劳动纪律处分。



Q.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该怎么办?轮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A.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让职工轮岗轮休,休息期间不用发工资。




Q.地方政府规定的禁止复工期限以后,企业要求上班,职工出于自身考虑,拒绝返工或安排职工出差,职工拒绝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A.

慎用人事管理处罚权。在此情况下,与职工充分沟通,了解其拒绝复工的合理理由,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在线远程在家办公。




Q.对于劳动合同已到期员工如何处理?


A.

在疫情防控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对于由于不能及时到岗上班导致无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建议公司先通过电子方式询问员工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电子数据,避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对于由于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到岗上班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再根据员工具体的到岗上班时间操作处理。





Q.职工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A.

不属于工伤,只有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致感染的才可认定工伤。





Q.因新冠肺炎致伤残或死亡,企业该怎么办?


A.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未作特别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劳动法律相关的已有的规定。即:

因病致残或医疗机构认为难以治愈,医疗期内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和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退出劳动关系,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五至十级,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浙江省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缴费年限确定,最多不超过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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