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太安普法系列之一|肺炎疫情下的公共政策防控措施

庚子之春,疫情肆意,你我携手,共抗共防,国之良策,布施全国,白衣天使,奋战疫场,攻克毒疫,日传捷报,岁月静好。



虽然是一个“不一样”春节,但是这个春节有一群人在为我们的岁月静好,他们日日夜夜在外负重前行,他们是护士、医生、特警、交警、协警、联防、城管、环卫、路政、街道和乡村社区的领导干部和一线值守人员,为了我们明天的送春暖花开,繁花似锦,请积极配合,自尊自律。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法律赋予相关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医疗机构可采取的防控措施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针对新型肺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人民政府可采取的防控措施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患有新型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

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可采取的防控措施。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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