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安全无小事,维权太曲折

徐春


2020年5月26日16时43分,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联丰中路交叉路口时,与在联丰中路由西往东通过路口的由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颜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颜某某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胫骨骨折、腓骨骨折、锁骨骨折、肋骨骨折、顶骨骨折、颞骨骨折、踝关节骨折、神经受损、颅脑修补等伤情,受伤部位多达二十多处,先后在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九医院、宁波市康复医院多家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颜某某家属与司机协商,但肇事司机一直推脱,在巨额医疗费的压力下,颜某某求助无门,找到徐春、杨长虎律师开启维权之路。在接受委托之后,两位律师积极了解案情,确定起诉刘某某、方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案件历时一年半,三次起诉,几番周旋,步履维艰,才终得赔偿。


第一次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受理,开庭时两被告刘某某、方某某未出庭,但尚能通过微法院联系,经过法官和律师的努力,颜某某与刘某某、方某某和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获得医疗费116826元。

第二次诉讼

颜某某经治疗后伤势趋于稳定,医生建议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颜某某遗留四肢瘫的致残程度为六级,致多发颅脑损伤经脑叶部分切除术等治疗后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因此,需要律师主张剩余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案件第二次起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后,两被告刘某某、方某某联系电话已是停机状态,法官无法联系到两被告,只能公告送达,开庭时间被拖延,同时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第二次诉讼开庭前发生提高,导致原诉状要求的残疾赔偿金也应当相应提高,但由于两被告刘某某、方某某无法联系,变更诉请又要进行一次公告,为了第二次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两律师决定在第二次诉讼的时候撤回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另行起诉。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48800.51元。

第三次诉讼

两律师根据新的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起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过与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沟通,当事人达成调解,获得138791.46元赔偿款。在徐春、杨长虎律师的帮助下,颜某某获得了所有应得赔偿款,案件至此结束。


当两车相撞,损坏的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车辆,还有血肉身躯。生命安全无小事,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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